小李的丈夫是一名公司工人,她自己沒有工作,她是個全職妻子。一個月前,小李生了一個男嬰。不久前,她去社保機構報銷生育醫(yī)療費用時,被告知,由于丈夫的公司沒有為她提供生育保險,她無法享受社保機構的相關待遇。公司表示,小李的丈夫作為男職工,不存在生孩子的問題,公司自然不必為其辦理生育保險;而小李并非公司職工,無權向公司索要賠償。
公司的觀點是錯誤的。
首先,公司必須為小李的丈夫辦理生育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勞動者不得繳納生育保險費?!边@里的“職工”,并沒有限定為女性職工,即意味著包括了男性職工,故只要職工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則不分男女,用人單位均應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并繳納生育保險費。公司未為小李的丈夫辦理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用,明顯與之相悖。
其次,《社會保險法》第5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yè)配偶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生育醫(y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即,鑒于小李的丈夫系公司職工,小李作為沒有就業(yè)的全職太太,同樣有權獲取生育醫(yī)療費用補償。
此外,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司應為小李的丈夫提供生育保險,并支付生育保險費用。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也有錯誤,因此,公司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