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編聽過一則關于員工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的案例,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王先生在一家單位工作,他的單位自稱為他繳納了工傷保險,但是王先生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參加的“工傷保險”實質上是一份“意外傷害險”。其實這種情況并不少見,很多的單位都只給員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導致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那么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有什么區(qū)別?工傷保險保障為何更趨完善?農民工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工傷保險是我們國家規(guī)定的,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的一項基本社會保險,而意外傷害保險則是商業(yè)保險的范疇,在王先生的意外傷害險協(xié)議中,清楚標明了被保險人的定義、保障內容和生效時間。其中,保障內容包括“施工人員意外死亡、殘疾;意外醫(yī)療;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額在幾萬元到40萬元不等。
在此種情況下,為什么意外傷害險還能成為用人單位青睞的險種?低成本恐怕是“頂風作案”的首要考慮因素。律師表示,盡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繳存的工傷保險費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2.0%,但由于五險統(tǒng)征,工傷保險費不能單繳,必須和其他的險種一塊繳納,這樣算起來的繳費數額顯然要高于商業(yè)保險費,特別是在用人單位購買所謂的商業(yè)團體意外險時,費率比較低。
從用人單位自身的角度來理解,商業(yè)險避開了人社部門監(jiān)管,減少了不必要的行政風險。”管鐵流說,當前許多用人單位“怕麻煩”,能不與行政監(jiān)管部門發(fā)生關聯(lián),就盡量減少這種關聯(lián)。
對于勞動者來說,工傷保險其實是具有更多的保障的,因為工傷保險的賠償一般高于商業(yè)保險,這自然是最好的選擇。此外,強制性和法定工傷保險也是一個獨特的優(yōu)勢。工傷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是政府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工傷事故或職業(yè)病造成的人身傷害、傷殘、死亡后,通過工傷保險,既能更好地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wěn)定,又能更好地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員工意外傷害保險能取代工傷保險嗎?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
員工意外傷害保險(簡稱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制度,它們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員工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取代工傷保險。以下是具體原因:
一、保險目的和性質不同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政府的一項社會保障政策,旨在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下,因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它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
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則是一種商業(yè)性保險,以利潤為經營目標。它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產生的,投保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是否購買以及購買的具體內容。
二、保障范圍和方式不同
保障范圍: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主要針對因工作原因導致的意外傷害或職業(yè)病,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范圍則更廣泛,包括所有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fā)生的意外事故導致的傷害。
保障方式:工傷保險的保險金額和給付標準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而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金額則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內容確定的。
三、法律關系和責任不同
法律關系: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法規(guī)范疇,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于經濟合同法調整范疇,其法律關系和責任主要由保險合同的內容決定。
責任承擔: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將共同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完全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責任。
四、其他考慮因素
風險分散:工傷保險通過基金的互助互濟功能,可以分散不同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避免用人單位一旦發(fā)生工傷事故便不堪重負。而意外傷害保險則主要依賴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來分散風險。
政策要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以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意外傷害保險則沒有這樣的強制性要求。
綜上所述,員工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取代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在為員工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同時,仍需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確保員工在工作中發(fā)生意外傷害時能夠得到全面的保障。